我区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开始缴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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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15年10月1日起,我区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全面启动,缴费期到2016年2月29日截至。

  近日,自治区人社厅会同财政厅、民政厅印发文件,对全区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,一、二、三档每人每年的缴费标准分别为:84元、233元、466元。同时,明确了对特殊困难群体的补助标准,其中,民政部门的补贴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、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、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50元;农村五保对象、城镇“三无”人员、贫困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、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、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84元。财政部门的补助标准为城镇成年特困人员补助30元(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,市县财政补助15元);城镇未成年特困人员补助10元(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元,自治区财政补助5元);农村成年特困人员补助60元(其中,自治区财政补助45元,市县财政补助15元);农村未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。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,财政对城乡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再补助169元(其中农村居民中既属于三级中度残疾又属于成年低保对象的补助149元;城镇居民中既属于三级中度残疾又属于成年低保对象的补助89元),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医疗待遇;农村五保对象、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382元;城镇三无人员和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322元,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三档医疗待遇。自治区财政对离休干部遗孀补助466元,个人不缴费,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三档缴费的医保待遇。对城乡特困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补助60元。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可以选择一档或三档缴费,其中按一档标准缴费后,享受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

  为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,在原有现金缴费的方式上,充分发挥社会保障“一卡通”信息网络技术优势,自治区今年新增加了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。本着公开、自愿、平等的原则,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所属银行营业网点现金缴费,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所属委托银行营业网点签订《委托代扣社会保险费协议》,选择缴费档次,办理缴费预存款手续。今后,逐步形成以银行代扣代缴为主,个人现金缴费为辅的缴费模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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